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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十七批编号X450000201806230029)调查情况报告

   日期:2024-02-05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浏览:758    评论:0    
核心提示: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广西迎检组:   转来《关于认真办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问题(第十七批)的通知》(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广西迎检组:
  转来《关于认真办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问题(第十七批)的通知》(桂环督信〔2018〕217号)第十七批编号X450000201806230029反映的关于“反映柳州市柳东新区扬新废弃物质加工厂位于柳州市雒容镇强容路18号,原料是甲级化工的废有机废溶剂,从事危险废物加工,公司周边是工厂密集区及员工宿舍区。曾于2015年08月18日22时许发生火灾事故,导致旁边公司的员工宿舍全部被烧毁,事故发生后,市安监、消防部门同意其恢复生产,并获得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投诉人认为该厂并没有获得任何正规的安监、消防的手续,属于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一直未解决。”已收悉。我市高度重视,立即转交柳州市环境保护局、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对此问题展开调查处理。现将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广西扬新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原柳州市柳东新区扬新废弃物质加工厂,以下简称扬新公司)位于柳州市柳东新区雒容工业园内,主要以柳州市整车企业油漆废溶剂为原料,通过蒸馏→二次蒸馏→冷凝等工序回收有机溶剂。该厂东北、西北及东南面均为工业企业,东面为甘蔗地,场界800米范围内无居民区,150米范围内无地表水域,部分企业厂区内建有职工倒班楼。扬新公司分别于2011年6月8日、2011年12月30日通过柳州市环保局环评审批(柳环审字[2011]108号)及竣工环保验收(柳环验字[2011]111号)。并于2014年1月13日通过广西区环保厅批复同意(桂环审字[2014]22号)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GXLZH2014001)。
  二、现场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环境问题不属实。
  扬新公司于2014年1月取得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GXLZH2014001),经营方式、类别及规模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染料、涂料废物HW12(264-013-12)和感光材料废物HW16共800吨/年,有效期自2014年1月13日至2019年1月12日止。扬新公司的危险废物种类均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的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二条第二款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扬新公司危险废物处置项目无需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进行安全审查,也无需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监总局第41号令)实施安全许可。
  2015年,扬新公司发生“8.18”火灾事故后,柳州市环保局柳东分局于2015年11月12日在检查中发现扬新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恢复重建,书面送达《关于责令柳州市柳东新区扬新废弃物质加工厂停止建设的通知》(柳环东字[2015]4号),责令其停止重建; 2016年1月14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扬新公司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责令柳州市柳东新区扬新废弃物质加工厂限期整改的通知》(桂环函[2015]1846号)责令限期整改; 2016年3月11日,柳州市环保局受理扬新公司恢复生产申请,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6年4月14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环境监察总队,柳州市环境保护局等单位对扬新公司限期整改完成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结果表明,扬新公司已向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火灾中烧毁的厂房和设施已恢复重建,并经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验收合格(《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16〕第0487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柳东)安监管复查〔2015〕18号)。据此,2016年4月25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柳州市柳东新区扬新废弃物加工厂限期整改完成情况的函》(桂环函[2016]547号)函复扬新公司,认为基本符合桂环函[2015]1846号文的整改要求,同时要求扬新公司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遵守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三、处理结果:
  市环境保护部门将继续做好各项环境监管工作,加大对扬新公司的检查力度及频次,加强对扬新公司周边环境的巡查,及时掌握扬新公司生产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督促扬新公司完善环保日常管理制度并确保落实到位,高标准严要求,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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