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废品就上废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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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在盘锦持仿真枪抢劫废品收购站,结果……

   日期:2024-06-12     来源:网易    作者:废品站    浏览:1128    评论:0    
核心提示:囊中羞涩的郭某与赵某,从沈阳乘车来到盘锦某村,见公路边有一家废品收购站,便将其锁定为作案目标。随后,两人以卖废品为名骗开

囊中羞涩的郭某与赵某,从沈阳乘车来到盘锦某村,见公路边有一家废品收购站,便将其锁定为作案目标。随后,两人以卖废品为名骗开收购站大门,持仿真手枪抢走3000元现金逃走。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缴纳);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郭某、赵某退赔二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未随案移送的仿真枪、菜刀、口罩等物品,依法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1969年出生的郭某,与1981年出生的赵某,均为刑满释放人员。多年前,两人在监狱服刑时相识,后来成为好朋友。1986年3月28日,郭某因犯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罪(未遂),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在海城市少年管教所服刑;1997年8月8日,郭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1年8月11日,郭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虽然赵某年龄不大,但曾先后三次入狱服刑:1998年11月19日,赵某因犯抢劫、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8月11日,赵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14日,赵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2011年3月29日,囊中羞涩的郭某与赵某,从沈阳坐客车来到盘锦,又乘坐小客车来到某村,见公路边有一家废品收购站,便将其锁定为作案目标。于是,两人买来口罩及仿真枪等物品,并于当晚8时许,以卖废品为名骗开收购站大门。随后,赵某用砖头将开门业主邢某打晕,将其拖至屋内厨房处。与此同时,郭某也走进屋内,持枪胁迫业主陈某,索要钱财并让其交出保险柜钥匙。让郭某没想到的是,陈某操起斧头拼命反抗,郭某当即夺下陈某手中斧头,并将陈某头部等处打伤,抢了3000元现金后逃走。在此过程中,躺在地上的邢某清醒过来,拿起菜刀与赵某厮打在一起。不一会儿,郭某看到有人进院,便与赵某火速逃离现场,并将仿真枪、口罩等作案工具遗留在案发现场。接到报案后,警方立即赶到现场,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线索,但一直没有放弃此案。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邢某不构成伤害。今年3月2日,警方将逃亡多年的犯罪嫌疑人郭某抓获,并于当日将其刑拘,同年4月4日被执行逮捕。3月5日,赵某因涉嫌抢劫罪被警方从其服刑监狱押解回盘锦。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抢劫数额的认定,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均供述抢了三四千元,当庭亦供述抢走现金3000多元,被害人陈某亦陈述被抢4000元左右,故本案二被告人抢劫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在共同犯罪中,对于犯意产生及伤害结果的形成作用主要,系主犯;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次要,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因被告人赵某在本罪前实施抢劫、强奸犯罪时未满18周岁,故其不符合累犯的认定条件,公诉机关关于赵某成立累犯的量刑建议不能成立,赵某本人的辩解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现该刑罚尚在执行过程中。该贩卖毒品案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告人赵某尚有本抢劫罪未予判决,故应当对本罪作出判决后,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缴纳);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贩卖毒品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5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责令被告人郭某、赵某退赔二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未随案移送的仿真枪、菜刀、口罩等物品,依法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记者:范铁宝)

监制 | 刘云珠

责编 | 王兴鹏

编辑 | 常 亮

校对 | 董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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